密山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密山市位于黑龙江省东南部。辖7镇14乡,人口43.6万,境内有5个国营农场,东与虎林相连,南与俄罗斯相邻,边境线长265公里,其中水界235公里。西与工业重地鸡西市为邻,北与七台河市相接,既处在东北亚“金三角”之中,又位与对俄出口黄金通道上。密山市,以境内蜂蜜山得名。位于穆棱河与兴凯湖之间有一座山峰,海拔574米,相传百年前此山森林茂密,野蜂成群,岩峦上蜂蜜流淌,故称蜂蜜山。设治时,奏呈以“蜂蜜山”命名“蜜山府”,批准铸造印鉴时,则从山之“密”字,改为密山府。商周属肃慎,西汉至魏晋属挹娄,唐属渤海国东平府,金属上京恤品路,元属辽阳行省开元路,明属奴儿干都司,清为宁古塔副都统管辖。1895年(清光绪二十一年),开始放荒招垦。1899年(清光绪二十五年),于蜂蜜山设招垦局,管理今密山、虎林、饶河一带的招垦事宜。1900年(清光绪二十六年),沙俄武装入侵,垦户惨遭杀害和逃亡,招垦局被迫撤销。1902年(清光绪二十八年),复设招垦机构,隶属穆棱河招垦分局。1908年1月29日(清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东三省总督和吉林巡抚奏准,于蜂蜜山招垦局址(今知一镇),设置密山府。知府于同年11月8日(清光绪三十四年十月十五日)到任视事。隶属吉林行省东北路道。中华民国成立后,1913年3月2日,将密山府改为密山县。